房屋贈與稅是什麼?納稅人必看稅務知識
有些父母擔心自己過世後,子女為了遺產紛鬧不休,在生前開始移轉手上的房地產,然而在移轉過程經常遇到稅務的問題,多數人以為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或兄弟姊妹非常簡單,其實往往在「贈與稅」中多走了冤枉路,因此了解贈與稅便是為自己節稅的好辦法,接下來就由我們為您介紹什麼是「房屋贈與稅」。
內容目錄
房屋贈與稅是什麼?
時間點 | 稅率 |
---|---|
民國106年5月12日前 | 220萬元以下:0% 超過220萬元的部分:10% |
民國106年5月12日(含)以後 | 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扣除額及免稅額220萬後之課稅贈與淨額: 1. 2500萬以下者課徵10% 2. 超過2500萬~5000萬者,課徵250萬+超過2500萬部分之15% 3. 超過5000萬者,課徵625萬+超過5000萬部分之20% |
註:免稅額以贈與人每年贈與金額合計數計算 |
課徵房屋贈與稅對象為何?
- 長時間居住在中華民國,並在境內或境外有財產之國民。
- 長時間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及非國民,並在境內有財產者。
- 行蹤不明者。
- 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 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房屋贈與稅申辦流程為何?
- 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
- 至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 至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 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
- 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逐年贈與是否能省下房屋贈與稅?
- 逐年分次贈與雖然可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但也要考量贈與的次數,因為每次贈與都要支付代書費,辦一次少說也要萬元以上,省了稅金卻要付多次的代書費,省小錢卻要花大錢,其實弊大於利。
- 若贈與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在逐年贈與過程中不幸過世了,後續就必須依照繼承相關規定處理,很有可能會增加財產分配與繼承的難度,最後子女之間為此事反目成仇、對簿公堂,完全不值得。
- 每次贈與移轉房屋應繳的契稅、土地增值稅、行政規費等,都是按比例計算繳納,總額和一次過戶是相同的,甚至土地增值稅還可能因年年調漲,導致贈與總額比一次過戶多出很多,算一算真的沒有比較划算。
房屋贈與稅之附有負擔的贈與為何?
什麼是「附有負擔的贈與」呢?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1條之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扣除。」翻作白話文的意思就是贈與人的房產如果是貸款買來的,此時房貸可當作贈與金額的扣除項目。如果想節省甚至不想繳納房屋贈與稅,那麼房屋貸款贈與就是個很棒的選擇。
房屋贈與稅之贈與後買賣可行嗎?
- 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45%。
- 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35%。
- 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20%。
- 持有期間超過10年:15%。
在此提醒您,房產贈與後不要太快變賣啊!說不定被課重稅還要倒貼,根本賺不到錢。
房屋贈與稅常見問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受贈對象及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免納贈與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手足之間的房屋過戶可選擇以買賣或贈與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房屋贈與兄弟這個方式是可行的。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請先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完稅並查欠。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備妥下列相關文件向土地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移轉登記(應於契約書訂立後1個月內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規費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並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等: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或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需貼印花)
- 權利人及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
- 出賣人或贈與人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1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需洽稅捐單位查欠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
- 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需洽稅捐單位查欠房屋稅)
- 兄弟姐妹之間房屋過戶為二親等親屬間之移轉,需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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