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典權登記?如何申請看這篇就懂!

什麼是典權登記?如何申請看這篇就懂! - 大揚代書

民法第911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限用於不動產,目的在於取得不動產的使用、收益的權能。

內容目錄

什麼是典權登記?

  1. 房屋與基地同屬一人所有者,其所有人設定典權之書面,雖無基地字樣,但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地,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僅以房屋為典權標的外,應解為基地亦在出典之列。
  2. 轉典為典權之再設定,轉典權亦為物權之一種,原典權人於取得典物所有權後,轉典權人之權利,仍有效存在。此際原典權人對於轉典權人言,其地位與出典人無異,而轉典權人對於原典權人取得之權利,亦與典權人相同。從而出典人及原典權人均逾期不回贖時,轉典權人即取得典物之所有權。

典權的設定

取得典權通常須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並且須經登記才能發生效力。

典權的期限

典權期限屆滿時並非解除典權,而是出典人可以開始進行「回贖權」。如果典權期限如果過長,容易造成糾紛,因此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

  • 《有約定期限》的典權:
    契約內容約定若干年內不得回贖,或若干年後始可回贖,或典權人死亡後始可回贖等,均為稱為「有期限的典權」。民法第912條規定:「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
  • 《沒有約定》期限的典權:
    典權未定期限,其效果就是出典人可以隨時贖回典物,
    但仍有最長30年的限制。換言之,典權設定後30年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而出典人也因此喪失回贖權。

典權人的留買權

所謂「留買權」,指民法第919條:「出典人將典物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典權人聲明提出同一之價額留買者,出典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設定登記作業流程圖

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農育權設定登記作業流程圖

申請典權設定登記須知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 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土地設定典權時檢附)
  • 契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建物設定典權時檢附)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貳、 各欄填法
一、 第(1)欄「受理機關」按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市(縣)及地政事務所之名稱填寫。如屬跨所申請案件,請於「跨所申請」欄打勾,並分別填寫受理機關及資料管轄機關名稱。
二、 第(2)(3)(4)(5)欄「原因發生日期」「申請登記事由」「登記原因」「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按下表所列自行打勾或選擇填入空格內。

(2)原因發生日期 (3)申請登記事由 (4)登記原因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契約成立之日 地上權登記 設定 契約書

三、 第(6)欄「附繳證件」按所附證件名稱,份數分行填列並裝訂,若空格不夠填寫時可填入第(9)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請影印正反面,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後認章。
四、 第(7)欄「委任關係」︰係指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填寫代理人之姓名,若尚有複代理人時一併註明複代理人姓名,並依地政士法第 18條規定,請代理人(複代理人)切結認章,如無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則免填此欄。
五、 第(8)欄為便利通知申請人,請填寫「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六、 第(9)欄備註:專供申請書上各欄無法填寫而必須填載事項,例如公司法人申請土地設定登記時,應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七、 第(10)欄「申請人」除包括權利人、義務人姓名外,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1. 所稱權利人:係指登記結果受有利益或免除義務之人,如地上權人。
  2. 所稱義務人:係指登記結果受不利益或喪失權利人,如設定人。

八、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

  1. 地上權設定登記時應分填「權利人」(即地上權人),「義務人」(即設定人)。
  2.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法人者,須加填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有委託他人申請者加填「代理人」,若尚有委任複代理者,一併加填「複代理人」。

九、第(12)欄「姓名或名稱」︰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法人則先填法人名稱後再加填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第(13)(14)欄「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請填寫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十一、 第(15)欄「住所」︰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得不填寫里、鄰,法人依照法人登記有案地址填寫,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住所與通訊處不同時,得於住所欄另外註明通訊地址。
十二、 第(13)(14)(15)欄:原因證明文件為契約書,其所載申請人(自然人或法人)與所附之戶籍或證照資料完全相同者,可填寫詳如契約書或以斜線除之。
十三、 第(16)欄「簽章」︰

  1.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處理經過情形欄及申請書上方之收件與登記書狀費,係供地政事務所人員審核用,申請人毋須填寫,如非連件辦理者,連件序別,亦無須填寫。

※貼心提醒:本填寫說明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填寫。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1)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2)

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典價總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如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
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貮、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3)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土地或各棟建物設定典權之範圍。如係以土地或建物全筆棟出典者,填「所有權全部」,如係以土地內特定部分範圍設定典權者,應填寫面積並附具「典權位置圖」。
四、第(6)(14)欄「典價金額」︰填寫各該筆土地或各該棟建物之典價金額。
五、第(7)(15)欄「絶賣條款」:典權約定期限逾 15 年以上,訂立契約人得約定到期不贖即由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絶賣條款。訂立契約人如有約定絶賣條款者,填寫「有」字樣;如無約定者,填寫「無」字樣。如約定之典期未逾 15 年者,本欄以斜線劃除之。
六、第(16)欄「典價總金額」:填寫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典價金額之總和。
七、第(17)欄「存續期間」:按訂立契約人約定填寫。如典權定有期限者,將其起迄年月日填入,但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如約定無期限者,填寫「無」字樣;如未有約定者,以斜線劃除。
八、第(18)欄「典物轉典或出租之限制」:按訂立契約人約定填寫。如約定典物不得轉典或出租者,應填寫「本典物不得轉典他人」、「本典物不得出租他人」或「本典物不得轉典及出租予他人」字樣;如約定無限制者,填寫「無」字樣;如未有約定者,以斜線劃除。
九、第(19)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十、第(20)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或蓋章。
十一、「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典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承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出典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於該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十二、第(23)欄「權利範圍」:「承典持分」「出典持分」各項,應按實際承典時或出典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三、第(27)欄「蓋章」:

  1.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四、第(28)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範例

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範例(1)
土地建築改良物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範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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