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遺產稅怎麼做?避免違法的必學知識!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宣告,以法院宣告死亡日之時價為準。前述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內容目錄
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遺產稅?
-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某些財產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而法條中有列出實際金額的部分,金額會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因此申報之前可以到財政部網站查詢該年度的相關規定。
另外須注意保險的部分。要保人及被保人都是被繼承人,且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不計入遺產總額,一般人會將指定受益人設定為配偶或子女,但受益人有可能更早去世,或雙方同時身故,在這樣的情況下,身故保險金就會變成遺產,須繳遺產稅。
若想避免這個情況,在填寫受益人時可以多加一個「法定繼承人」。不過若想透過壽險保單進行資產傳承或為家人節稅,必須注意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有意避稅或將資產轉移給下一貸的富人,會被國稅局抓出來課稅喔!
申報遺產稅的期限?
遺產稅一定要申報嗎?
如果確定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產,可以不用申報遺產稅,但有沒有遺產,必須至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才能確定。然而,只要有留下遺產,不論是否大於免稅額,都要申報遺產稅,只是要不要繳的差別(遺贈法施行細則第20條)。
遺產稅如何計算?
遺產稅計算公式為:(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x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關於累進差額,稅率15%為250萬,稅率20%為750萬。扣抵稅額的部分包含:2年內贈與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以及在國外繳納之遺產稅。
試算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免稅額、扣除額、稅率,可參考這篇文章:遺產稅是什麼?6分鐘快速了解!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該由同一順序其他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時,則由配偶申報。若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時,則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申報。(民法第1176條)
遺產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遺產稅應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戶籍在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之直轄市或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 被繼承人如果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應該要向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及外國人,那麼在我國境內的遺產,都要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被繼承人戶籍在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者,要分別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與馬祖服務處申報。
- 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納稅義務人應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 符合財政部108年11月15日發布「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規定之案件,繼承人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申報遺產稅應附文件?
- 遺產稅申報書。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各1份。
- 繼承系統表一份。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申報遺產及扣除減免之證明文件。
-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 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為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為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判決之文件。
- 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 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或華僑身分證明。
-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
了解更多:申報遺產稅檢附資料一覽表
申報遺產稅的流程?
遺產稅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遺產稅繳納也是有期限的,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但有繳納困難者,可使用以下方式:
- 依據遺贈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必要時,得於繳納限期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 依同法第2項規定,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須依同法第3項規定,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另外還有實物抵繳的方法,請參考遺贈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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