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什麼?合理使用範圍包含哪些項目?

著作權是什麼?合理使用範圍包含哪些項目?-大揚代書

著作權和一般民眾日常生活可說是息息相關,卻也經常讓許多人產生疑惑,本文將介紹著作權及著作權法相關內容,協助讀者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著作,並避免侵權問題。

內容目錄

著作權是什麼?

我國為了保障著作人之著作權益,促進創作意願與文化發展,並保護公共利益,而制定著作權法。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定義是指法律對於著作人所創作的著作有相關權利之保護,包含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10),既不需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著作權申請、登記或註冊,也不必公開發表,且有使用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自由。

早期出版的書刊上常可看見「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字樣,出版品在當時是著作的商業使用最大來源,因此著作權多稱為「版權」,然而著作權保護範圍不僅是著作出版、印刷,還包含其他著作利用的權利,若僅以版權概括著作權,無法涵蓋著作權的全部,所以使用「著作權」一詞較為精確。

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之差異

比較項目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保護權利人格利益財產與經濟上利益
一身專屬性具備,不得讓與或繼承不具備,可讓與或授權
保護年限永久 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
其他著作: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 著作人格權:保障著作人的人格利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著作人本人,基本上不能讓與或繼承,且人格權的保障亦具永久性,即便著作人死亡,或享有著作人格權的法人消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著作權法§18)。
    1. 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可自行決定著作內容是否公開,例如文字創作是否要上傳到網路平台。
    2.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公開自己的姓名,例如要使用筆名或真實姓名。
    3. 禁止不當修改權:若未得到著作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任意修改其著作,例如出版社如果沒有得到作家的同意,不能擅自將該作家之著作任意更動修改。
  • 著作財產權:保障著作人的財產與經濟上利益,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等11項權利,不具備一身專屬性,可以讓與或授權給著作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著作權法§3637)。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一般來說是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權法§30),而攝影、視聽、錄音、表演著作則是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權法§34),也就是說這4類著作權年限是從公開發表後開始起算,50年後權利即消滅。

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有哪些?

根據著作權法§5之規定,著作的種類包含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為了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並兼顧著作人的權益和公共利益,著作權法另有規定(著作權法§44~§63)在特定情況下他人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且無須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例如:為了立法、行政、司法程序目的、學校授課、教育目的、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之重製、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使用、合法電腦程式之修改及重製……等,在對著作人影響較低的情況下,列為合理使用範圍,不僅減輕他人取得著作授權的負擔,還能平衡著作流通利用的公共利益。

要特別注意的是,不論哪一種著作權合理使用,都必須符合著作權法§65規定:

  1.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44至§63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2.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另外,即使符合著作權法§44~§63、§65之規定,也不能因此侵害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著作權法§66

什麼人可以主張著作權?

著作人在完成著作後即可主張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亦可主張著作權的對象:

  • 受雇人:包含公務員,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並可主張著作人格權,但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若雙方有特別約定則依其約定。(著作權法§11
  • 受聘人: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亦可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且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若雙方有特別約定則依其約定。(著作權法§12
  • 推定著作人: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著作權法§13
另可主張著作權的對象-大揚代書

違反著作權法罰則有哪些?

侵害著作人格權

  • 民事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85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面提及的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刑事責任:

依據著作權法§93第1款規定,任意公開著作人未公開之著作、未依著作人之真意表示其姓名,或歪曲、割裂、竄改或以其他方法改變著作內容、形式或名目,侵害著作權法§15至§17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財產權

除了數位格式重製物遭侵害為「非告訴乃論」外,只要侵害著作財產權都是「告訴乃論」,有可能要負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88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萬元。
  • 刑事責任:依據著作權法§91第一項§92規定,若是侵害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多半是一開始以刑事起訴,最後以民事賠償結案,且實際罰金金額也會依雙方和解時為準。

著作權常見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9規定,以下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1.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其中「公文」包含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基於互惠原則,若該國也保護我國國人的著作權,且該外國人之著作在我國發行(首次於我國發行、在外國發行後30日內也在我國發行),我國亦以著作權法保護該外國人之著作,或條約、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例如加入WTO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也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4

結語

不論著作類別與內容為何,都是著作人的心血結晶,在使用他人創作前記得先確認著作權相關事項,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以上是著作權的介紹,希望能對你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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