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是什麼?類型、行使要件一次了解!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類型、行使要件一次了解!-大揚代書

通常,買賣不動產時都是出價最高者能夠得到,但是,你知道擁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能夠先於第三人購買嗎?優先購買權是什麼?有哪些類型?讓大揚代書為你做仔細的介紹!

內容目錄

優先購買權是什麼?

優先購買權又稱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購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當義務人出售特定財產給第三人時,可享有以與第三人相同的購買條件優先承購的權利。優先購買權人分為以下3種關係,每種都有不同的意義,以下列出相關法源依據供你參考。

共有關係

  • 《民法》第824條第7: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 《土地法》第34-1條第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租賃與地上權關係

  • 《民法第426-2第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土地法第104條第1: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土地法第107條第1: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15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 《農地重劃條例第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其他關係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主管機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主管機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優先購買權種類

優先購買權可分為以下2類。

約定優先購買權與法定優先購買權

根據權利發生於當事人間的「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約定優先購買權為契約約定,法定優先購買權則為法律規定。「法定優先購買權」如土地法第34-1條第4提到: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與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可根據有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進行區分。

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無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義務人出售特定財產時,未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買賣行為仍然有效,優先購買權人只能向義務人請求損害賠償。義務人出售特定財產時,如果未事先作優先購買權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可主張買賣行為無效。

行使優先購買權要件

優先購買權不同關係間的行使要件不太一樣,內容如下:

共有人

  1. 財產需為共有
  2. 需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
  3. 需出賣予共有人外的第三人
  4. 需依與第三人同樣條件承購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

  1. 地上需有房屋
  2. 基地或房屋需出賣
  3. 基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不同
  4. 需對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
  5. 需依與第三人相同條件承購

優先購買權時效

  • 共有人收到出售通知後15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即優先購買權15日失效。
  •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需收到出售通知後10日內決定是否行使權利,不表示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時效-大揚代書

優先購買權常見問題

如果是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代為標售的土地,根據第12條規定,優先購買權順序如下:

  1.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
  2.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4. 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而第1項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又以登記的先後決定。

  1. 申請書
  2. 預繳相當於保證金款項的文件
  3. 優先購買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貼心提醒:優先購買權人有多種關係,額外的應附文件也不同,建議你了解後再進行申請。

結語

看完了以上文章的說明,希望你對於優先購買權有更深入的認識,在進行申請或處理相關事務時,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保障自己的權利!

大揚代書24H免費諮詢

我們提供事前的免費貸款諮詢,不用擔心還沒辦理就要先付一筆費用,我們保證不過件就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