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不動產可以借貸嗎?最佳選擇在這裡
小蔡是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想在閒暇之餘發展副業,每天滑手機時經常看到網路直播和商品業配文,覺得網路商機無限,便盤點了一下各帳戶的存款,發現還短少一些資金,打算拿和五個哥哥共同繼承的房地產去向銀行借貸,沒想到被銀行打回票,究竟銀行為何拒絕借貸?此時小蔡該怎麼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呢?
內容目錄
什麼是「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有何差異?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法源依據為何?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第820條、第821條及第826-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如何辦理分割?
- 由所有繼承人達成協議,共同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 若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就必須透過法院裁判,由其中一名繼承人向法院起訴,並請求分割遺產,經法院判決轉為分別共有,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繼承人取得法院「依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的確定判決後,即可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前往地政機關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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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小蔡這樣想以共同持分不動產來貸款的案例不在少數,不動產具保值性、價值較高,容易申請到高額度的款項,是資金短缺時常被考慮的選項,但銀行又不太願意承作公同共有不動產的貸款,此時民間貸款公司就會是您的首選,公同共有不動產貸款請找大揚代書,我們會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的貸款方案,解決您資金運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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