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不可少!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不可少! -大揚代書

現今社會已經鮮少聽到父債子償的悲劇,因為自從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第1148條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過去需要一併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資產與債務,要是債務遠大於資產,繼承人就必須得將剩餘的債務還清;而修法後,繼承人只要以所繼承資產為上限來償還債務即可,除非在一定時間內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無論債務或資產皆選擇不要繼承以外,限定繼承已成為台灣法定的繼承方式。明白何謂限定繼承後,就讓大揚代書教您如何辦理吧!

內容目錄

「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有何差異?

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以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度,去償還其遺留下來的債務,繼承人不必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幫他們還債;如果遺產清償繼承債務後還有餘額,繼承人還是可以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多筆,即為將已知債權按數額,財產依照比例計算分別償還。舉例如下:

  1. 被繼承人的遺產有100萬,但負債為單筆300萬,則僅須償還100萬。
  2. 被繼承人的遺產有100萬,但負債有多筆共300萬,則依照比例償還個別債務,最高償還100萬。
  3. 被繼承人的遺產有100萬,但負債僅有50萬,則償還債務後餘50萬的遺產,繼承人仍可繼承。

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因為您拋棄而應為繼承人之人;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也是從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成後,法律上就當作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沒有這位繼承人,所有財產及所有債務都與其無關,即使後來發現有其他財產,該繼承人也不能再繼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當然也不可以向其追償。

自民國98年6月12日起,《民法.繼承編》中的概括繼承經修法後改為全面限定責任,換句話說,只要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其修法目的在於希望能保護繼承人的權益,不必像過去採取「概括繼承」的方式,必須承擔所有責任,導致一輩子背上沉重的負擔。在了解這兩者的差別後,或許會問哪個比較好,一切還是以繼承人自身的狀況為主,尤其是拋棄繼承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劃清界線,無論財產、債權、債務皆是,要是聲請後發現被繼承人財務狀況良好,除非是特殊情形,否則是不能反悔的,選擇前請確認清楚。

※貼心提醒: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繼承人產生效力,其他繼承人若是未辦理的話一樣要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

限定繼承不用辦嗎?

您可能會想,既然依照台灣民法的規定,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的話,一律以限定繼承處理,那這樣限定繼承還需要辦理嗎?這樣的理解其實並非完全正確,要注意即使目前是採取限定繼承的方式,依然有需要完成的程序,特別是「陳報遺產清冊」!留意這些法定事項才能保障自己的最大利益。

限定繼承為何需要陳報遺產清冊?

雖說目前民法針對繼承的規定係採限定繼承之做法,但繼承人仍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為什麼進行陳報遺產清冊查詢這件事很重要呢?有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的差別在於,能否清楚知道有多少債務已做好比例分配償還,避免因為突然發現新的債務出現,而產生糾紛。假設被繼承人的債務與財產各有100萬為例說明如下:

  1. 若有陳報:繼承人能明確知道這100萬的債務分別有幾筆,經確認後發現如有4筆不同金額的債務,則可等比分為相同金額。
  2. 若沒有陳報:繼承人原本以為只有2筆,平均各還完50萬後,結果突然又發現多一筆,後續就容易有糾紛產生。

從上方的舉例中可以得知,陳報遺產清冊可說是限定繼承流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因此繼承人即便不去辦理拋棄繼承,而自然以限定繼承的方式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與債務等,仍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應備文件有哪些?

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應準備之文件,如下所列:

  • 戶籍謄本:陳報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除戶謄本會註明死亡日期)。
  • 陳報人印鑑證明:可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 遺產清冊: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包含積極財產(例如債權)、消極財產(例如債務)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可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被繼承人之總財產歸戶資料」(限定繼承財產清冊)。
  • 全體繼承人名冊:須記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 繼承系統表。
  • 辦理費用:非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用郵寄聲請,需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之陳報遺產清冊?

只要備妥上述文件,繼承人便可在知道自己可繼承後的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連同聲請狀向法院提出,依法院辦理速度,約1個月會收到限定繼承公文。

限定繼承常見問題

如果多於一位的話,限定繼承一人辦理就可以了。其他人也會視同已陳報。

※貼心提醒:陳報遺產繼承人也保護債權人,如繼承人未呈報的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根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必要時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時間延長。

※貼心提醒:申報權利期間內,繼承人不得擅自償還債權人債務。

民法第1157條可以看見,當繼承人於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法院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3個月以內報明其債權。

只有非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郵寄聲請需內附匯票金額每份1000元。

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本人或郵寄都可以。

※貼心提醒:郵寄請以掛號方式,抬頭為管轄的法院。

依照裁定或法院指示辦理,例如登報及至國稅局辦理核定

  • 登報:帶給法院的報紙或雜誌,須用紅筆框起欲登版面,並記得攜帶印章。
  • 核定:攜帶法院寄來的公文影本、遺產稅核定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印章、財產清冊至國稅局辦理。

結語

繼承是人生中不可避免的課題,即使現今已有限定繼承制度,可以保障繼承人不再需要償還所有債務,其相關辦理流程還是要清楚了解,才能避免額外權益受損的可能!若有其他限定繼承辦理問題,歡迎您找大揚代書,即可撥打免付費專線,或線上填單,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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