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繼承登記如何申辦?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

分割繼承登記如何申辦?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 - 大揚代書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訂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取得,並將不動產申請登記為該繼承人所有。

內容目錄

繼承登記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辦理者,每超過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且依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經過登記才能進行處分,由此可知登記的重要。
若從繼承之日起超過1年沒辦理繼承登記,管制機關會先公告請繼承人在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會先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辦理者,不動產就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到時候就會喪失對不動產的權利囉!(土地法第73-1條

分割繼承登記是什麼?

若繼承人有數人,一般情況下,所有繼承人會依法定應繼分會同辦理繼承登記;然而,有時候繼承人可能想用不同的比例去分配遺產,這時全體繼承人可用協議的方式分割遺產,並附上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與協議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5.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7. 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80元)。
  8.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9. 代理人送件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10.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若為分割繼承登記,還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所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1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
  2.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影本(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貼心提醒: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攜帶以下文件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死亡證明書
  •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須檢附委託書)

※貼心提醒:

  •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若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可一併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在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為了避免漏報,可攜帶以下資料到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明細: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辦法可參考:如何申報遺產稅?重點一次告訴您!

※貼心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
    ①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②繼承系統表
    ③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④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⑤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⑥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上述流程完成後,備齊所有文件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有人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

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還是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都必須所有繼承人會同辦理,該出面的就出面,該提供文件的就提供文件,那若有人不願配合怎麼辦呢?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有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所以若繼承人之間還沒協商好,只能用這種辦法,等到日後達成協議,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若協議不成,部分繼承人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市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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