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如何聲請?6大重點別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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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拋棄過世親人遺留下來的所有財產、債權及債務,從親人死亡時起,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欲辦理拋棄繼承者,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 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同時要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者(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通常會辦理拋棄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多於財產。
誰要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順位與分配方法如下: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財產由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若加起來4人,就是每人1/4。
-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過世時收養關係還在,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配偶先得財產的一半,另一半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
-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領養的兄弟姊妹。財產分配與第二順位相同。
-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是被收養者,則為養父母的父母。配偶先得財產的2/3,剩餘平均分配給第四順位繼承人。
若第一到第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所有財產由配偶獨得。
並不是排在順位上就能獲得財產,若前順位繼承人還在,且沒有拋棄繼承,就輪不到後順位!通常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財產大於負債,後順位的人難以繼承到財產;但若遺留的負債大於財產,要拋棄繼承,則很可能所有順位都會輪一次。
注意!拋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者還是會繼承債務(民法第1176條),因此法律才規定拋棄繼承者要通知其他繼承人。為了方便,若確認負債大於財產,可以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其他注意事項?
首先要知道,現行繼承制度是以「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限定繼承」,根據民法第 1148 條,若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繼承人只要用繼承的財產去清償就好,不須賠上自己的財產。
當債務多於遺產時,可能會有人認為「反正扣完沒剩錢,也不用再還,相當於沒有繼承,那就放著不管,也不用辦拋棄繼承啦!」錯!千萬別抱著這種想法,否則某天可能會天外飛來一筆債務!
※貼心提醒:更多相關規定可參考民法第1162-1條、民法第1162-2條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開具財產清冊時,記得加計下列財產: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收到的被繼承人財產贈與。
-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的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
- 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63條列舉的情況之一,不得主張限定責任,須無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 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辦理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 拋棄繼承後,部分權利還是存在,例如以下幾點:
- 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
- 拋棄繼承的效力會回溯到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不能先取得遺產並處分後,再辦理拋棄繼承,這樣會構成侵占罪!
拋棄繼承應備文件?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
拋棄繼承的辦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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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聲請文件送至法院 |
Step2. 法院書面審查(3~6個月) |
Step3. 若有缺少文件,法院命補正 |
Step4. 寄發准予備查函文給拋棄繼承人 |
拋棄繼承辦理後可以撤銷嗎?
有人可能會在辦理拋棄繼承後,發現遺產大於債務而感到後悔,注意,拋棄繼承的聲請在法院受理那一刻便立即生效,不過,若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像是因為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的情況下,可主張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訴訟,確認繼承權存在,才能回復繼承的法律上地位。
但是,主張被詐欺、脅迫或意思表示錯誤之拋棄繼承人,須負舉證責任,可能會因舉證不足而敗訴,因此一定要謹慎做決定,一旦聲請拋棄繼承,反悔的成功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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