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書狀補發文件有哪些?5分鐘完整說明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損壞時,應由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人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書狀補發或換發,補發登記經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給申請人。申請人須檢附已填竣之申請書、切結書等相關文件,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或向其它跨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代收服務。
內容目錄
書狀補發與換發的差別?
書狀補發:書狀滅失時
登記名義人(如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因不慎或其他原因致其執管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書狀,經地政事務所依法公告30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且無人就該滅失適時提出異議,即可補發。
書狀換發:書狀損壞時
書狀損壞時,登記名義人應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3擇1,若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原損壞書狀及印章等,到地政機關申請換發。
申辦書狀補發的方式?
- 親自辦理:
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鑑證明、印鑑章、登記申請書、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等文件至土地或建物所屬之地政事務所櫃台辦理收件。(申請人如不檢附印鑑證明,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經地政機關人員核符後,當場於申請書或切結書內簽名。) - 委託他人辦理:
檢附申請人之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蓋妥印鑑章之切結書(敘明滅失原因)、登記申請書(記明委任關係),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至土地或建物所屬地政事務所申辦。
《閱讀更多》印鑑證明如何申請?有哪些用途?
申辦書狀補發應備文件?
申辦書狀補發流程?
一、戶政事務所請領印鑑證明
二、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補給登記
備齊前述文件至地政機關辦理書狀補發。
申辦書狀補發的費用?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辦書狀補給填寫範例
資料來源:基隆市地政事務所
申辦書狀補給的貼心小叮嚀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令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於同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送件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送件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內政部108年4月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1729號函補充解釋)
- 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643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申請人及代理人應於登記申請書或委託書內切結並簽章。申請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 若申請人為法人,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辦理。
- 權狀若是質押給他人,或由長輩保管,不能填寫遺失切結書辦理補發,否則會觸犯刑法第2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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