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立?5方式、注意事項一次掌握!

遺囑怎麼立?5方式、注意事項一次掌握!-大揚代書

為了避免日後出現遺產糾紛,立遺囑便成為重要的先備事項,以下是台灣法律認可的5種遺囑形式,一起來看各種遺囑方式的差異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內容目錄

自書遺囑

為最簡便且最常見的遺囑形式,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包含年、月、日,不可打字。立完後遺囑人須親筆簽名,如有增減、塗改之處,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且該處須另行簽名,無須見證人及公證,但若想加強保障,也可至各地方法院辦理自書遺囑認證。
※小提醒:自書遺囑效力認定為自行書寫完即有。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的程序較為繁瑣,但爭議也最低,有堅強的法律效力,為最具保證性的遺囑方式。以下為記錄方式:
  1. 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於公證人前口述遺囑內容
  3. 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遺囑內容,並記載於公證書「公證之本旨及依據法條」欄內,公證人之筆記可打字
  4. 遺囑人認可後寫清楚當天年、月、日
  5. 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在同份文件簽名,遺囑人若不能簽名,可以按指印代替,並由公證人記載不能簽名之原因
※小提醒:為避免公證遺囑無效,公證書需用固定格式,於公證處購買,也可至司法院查詢公證遺囑費用,會依遺產數額而有不同。

密封遺囑

為立遺囑人死亡前不希望他人知道遺囑內容可採用的形式,藉由公證程序保障真正性與隱私性,不得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以外地方拆封。方式如下: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是請他人繕寫遺囑,完成後立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
  2. 遺囑人將遺囑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3. 遺囑人找公證人,並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陳述該已密封遺囑是自己的遺囑
※小提醒:如為別人繕寫,要另外告訴公證人撰寫這份遺囑者的姓名、地址
  1. 公證人於封面標明:該遺囑提出的年、月、日,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2. 公證人、遺囑人及見證人在同份文件簽名

代筆遺囑

適合不識字或無法執筆書寫的遺囑人,記錄方式如下:

  1.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的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並請其中一位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 經遺囑人認可後,代筆人寫下立遺囑當天年、月、日及代筆人自己姓名
  4. 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在同份文件簽名(若遺囑人不能簽名,可用指印取代)

代筆遺囑雖無強制規定需要公證,但若害怕後來遺囑效力遭到質疑,也可選擇律師等相關專業法律人員擔任見證人。

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只可用在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也是最具爭議的方式。記錄方式可依民法§1195分為下列兩種:

民法§1195第1項

  1. 遺囑人需指定2位以上見證人
  2. 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
  3. 其中一位見證人將口述遺囑內容筆記,並清楚寫下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4. 全體見證人共同於該遺囑上簽名

民法§1195第2項

  1. 遺囑人指定2位以上的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內容、遺囑人姓名及立遺囑當天的年、月、日
  2. 全體見證人口述表示遺囑內容是真實內容,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程錄音,結束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清楚當天年、月、日)
  3. 全體見證人在錄音帶封縫處一起簽名

注意事項

民法§1196: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當遺囑人生命穩定且無特殊狀況時,應重新立遺囑,若無重新立,則原口授遺囑3個月後便會失效。
  • 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應由口授遺囑的其中一位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這份遺囑是否屬實,若對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認可的5種遺囑形式-大揚代書

遺囑常見問題

民法§1186規定為遺囑者須年滿16歲,且無經監護宣告。而遺囑效力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後開始生效。

  • 滿18歲
  • 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 不可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不可為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不可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結語

以上就是遺囑的介紹,及早做好遺囑規劃可以避免發生需要口授遺囑的問題,更能盡量降低後續遺產繼承爭議,因此提早了解遺囑有哪些形式也不是壞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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