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如何申請?應備文件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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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是什麼?
在民國89年以前,依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的移轉,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當時有所謂的「自耕能力證明」;民國89年,政府公布實施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配套法案,在農地政策上做出重大變革,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廢止土地法第30條及自耕能力證明相關法規。
為落實及獎勵農地農用,政府於農業發展條例明定「移轉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給自然人時,可申請免稅」,並訂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作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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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使用證明用途?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9條,作農業使用的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申請時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又根據同法第18條,無自用農舍者,可申請於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但農地應確實為農業使用,所以也要檢附農用證明書。
綜合上述,農用證明的用途如下:
- 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申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 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貼心提醒:農用證明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逾期就失效。另外須注意,若農地所有權已變更,想要再次移轉並申請免稅時,即便原本的證明書仍在效期內,還是必須重新申請,因為核發時間、權利主體已經不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作業流程?
要申請農用證明書,應檢附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請流程如下:
- 準備以下文件: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勘查紀錄表。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
- 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附。)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檢附相關使用執照或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文件。)
- 農業用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農業用地如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備齊文件至農建課開立繳款書繳款。
- 收件後另行通知會勘日期,並現場勘查拍照存證。
- 審核合格後核發證明書,不合格者駁回,依規定不退所繳費用。
書表下載:農地管理資訊系統
農業使用證明費用?
每一案件以申請書上所列每一土地所有權人為一筆計費,第一筆新台幣500元,第二筆起每筆新台幣200元。同筆土地之不同所有權人皆另計一筆;不同筆土地之相同所有權人亦另計一筆。經審核合格者核發一份證明書,申請加發者,每加發一份就加收100元。
申請農地農用證明要多久?
申請到審核完成並核發證明書,大約20天。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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