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撰函件有哪些項目?要去何處辦理呢?
一般律師事務所或是代書事務所,皆有提供代撰函件服務,或是上網下載表格自行撰寫,也能上中華民國法律諮詢協會網站尋求協助。
內容目錄
代撰函件項目
- 存證信函(不動產買賣租賃糾紛、妨害名譽、婚姻、通姦、離婚等)。
- 各式和解書。
- 律師函。
- 本票裁定、支付命令、除權判決。
- 聲明異議、公示催告、聲請撤回。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續行執行、暫緩執行、限期起訴、聲明參與分配。
- 強制執行(保全執行及終局執行)。
- 民刑事抗告、再抗告。
- 申請或陳報戶籍謄本、不動產謄本、公司變更事項卡。
- 提存書、取回提存書。
- 刑事告訴狀(傷害、妨害名譽、通姦、侵入住宅等)。
- 刑事告發狀(侵占、背信、詐欺等)
- 民事起訴狀(離婚、分割共有物、工程糾紛、車禍求償等)。
- 刑事辯護意旨狀。
- 民刑事、行政上訴狀。
- 民刑事、行政上訴理由狀、補充理由狀。
- 民刑事再審聲請狀。
- 非常上訴狀。
- 民事準備狀。
- 聲請調解狀。
- 訴願書、行政訴訟起訴狀。
- 車禍鑑定申請覆議。
代撰項目詳細說明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至少一式三份(視對造人數而定),一份寄給對造,一份由郵局保留以為備檔,另一份寄給當事人,一旦對內容產生爭議時,當事人可要求公家單位向郵局調閱保留之備檔以察閱、確認。
律師函
當事人委託律師以律師名義發函者,一般稱為律師函,律師函有別於存證信函之處,在於其並無存證效力。在形式或內容上,律師函所表達的是委託人陳述之事實經過,並經律師以法律專業文字加以詮釋,其警告、威嚇之意味、效果頗為濃厚,期能使對造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若發律師函之後、未獲善意回應,當事人通常會進一步依法追訴。
律師存證信函
律師存證信函之本質為「存證信函」加上「律師函」,其兼具二者之效果,其乃目前實務上最正式的告知形式。
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簡單來說:持票人(借款人)可以在本票上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拿著票據,要求發票人(貸款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支付命令
所謂「支付命令」,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要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萬元)、 可代替物(如可愛的IKEA鯊魚100隻),或有價證券(如台積電所發行的普通股股票),就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負擔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比訴訟程序更為簡便、迅速、省錢且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是指有價證券(例如股票、支票、本票等)因為遺失、被盜或滅失,當事人為避免他人持有價證券而行使權利,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無人申報權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除去該有價證券權利的判決,使利害關係人喪失權利。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種民事訴訟的程式,是票據喪失後失票人保全和恢復其票據權利的重要補救措施。票據的持有人學習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規定,有利於在發生票據喪失時能夠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聲請假扣押
假扣押:是針對債務人的「金錢」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現金、黃金等。「假」字不是指真假,而是「暫時」的意思!假扣押就是「暫時扣押債務人的金錢」,不讓他隨意轉移到別人名下,或做出其他處理,是一種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保全程序。
假處分
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物品」進行暫時凍結、扣押,例如土地等不動產。
暫緩執行
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其特點:(一)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二)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三)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四)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五)、待法定事由消失後應立即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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