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鐘帶您了解如何申請土地建物合併或分割
凡已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因需分層、分戶辦理分割及合併標示變更時得申請建物複丈。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1宗土地分割為2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內容目錄
何謂土地分割?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或處分方便,而將一宗(筆)土地或建物申請分為兩宗(筆)以上或兩棟以上者稱之。
何謂土地合併?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而將兩筆以上土地或建物申請合併為一宗或一棟者稱之。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為限。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 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24條 )
建物合併,以辦畢所有權登記、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鄰毗鄰者、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 申請建物合併,設定有他項權利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290條 )
土地建物測量限制
一.建物分割複丈
辦理建物分割,應以已辦畢所有權登記,法令並無禁止分割,及已經增編門牌號或所在地址證明,且其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牆壁之建物為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書檢同分割位置圖說、戶政事務所編列門牌號證明及權利證明文件為之。建物為共有者申請建物分割時,應檢附協議書註明其取得建物之權利範圍。經法院判決分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8條)
二.建物合併複丈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構造相同及供同一使用之建物為限。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建物申請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建物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0條)
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建物所有權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95條)
協議書。(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24條)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40條)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40條)
門牌增編證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
分割位置圖說。(地籍測量實施規則288條)
委託書。(地籍測量實施規261條)
身份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34條)
應繳費額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
建物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
建物合併複丈費﹕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建物分割流程圖
建物分割申請書填寫範例
建物合併流程圖
建物合併申請書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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