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地目變更申請須知有哪些?

申請土地地目變更,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備齊土地所有權狀及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辦理。但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並領有使用執照者,得由建物所有權人代為申請。
內容目錄
地目變更申請應備文件
文件名稱 | 法令依據 | 文件來源 | 備註 |
土地變更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自行檢附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
登記清冊 | 自行檢附 | 用紙向地政事務所索取 | |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 自行檢附 | 如係都市計畫前所建築之房屋申請變更為建地目須檢附禁建令前已有建築之證明 | |
變更原因之證明文件 | 自行檢附 | 1.申請變更為「建」地目,應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影本 | |
土地所有權狀 | 自行檢附 | ||
委託書 | 自行檢附 | 委託他人代理者檢附之 |
※貼心提醒:填寫地目變更申請書,檢同上列應備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區變更,經審查所備文件無誤後派員實地堪查認定。
土地變更申請書填寫範例

資料來源:土地變更申請書填寫範例
辦理地目變更作業流程

資料來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流程圖
- 地政事務所受理地目變更申請案件,應設專簿,統一編號收件。
- 地政事務所應依收件順序審查,經審查與規定相符者,除經檢附測量結果通知書,或市縣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關文件,足以證明該地之使用狀況,應免予勘查,逕行核定外,其餘應派員實地勘查。前款申請案件,如經審查與規定不符者,應一次通知補正。
- 勘查人員於實地勘查完畢後,應依據實況簽註擬予准駁之依據,呈送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
- 經核定准予變更地目之案件,除一筆土地部分變更地目者,另案辦理分割測量,就測量結果再依規定辦理外,其餘應繕造地目變更結果清冊,據以釐整有關圖冊。並應即辦理登記,加註書狀及通知申請人。其屬不准變更地目者,駁回之。
- 下列土地之地目變更案件,上級地政機關得予抽查:
(1) 都市土地劃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
(2) 非都市土地編為農牧用地之土地。
共有土地申辦地目變更登記規定
- 整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理結果通知其他共有人。
- 部分依法變更使用者,得由共有人全體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辦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後,由共有人之一單獨申請地目變更登記,但地政事務所應將辦理結果通知他共有人。
應繳納地政規費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每單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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