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漏水誰負責?瑕疵擔保責任範圍、處理方式全解析

買房時最擔心出現重大瑕疵,不僅修繕很花時間,確定賠償責任時也容易引起糾紛。因此了解瑕疵擔保責任非常重要!今天大揚代書將帶你深入解析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成立條件,以及現況交屋的注意事項,幫助你在必要時維護自身權益!
內容目錄
什麼是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定義
除非買方對這些瑕疵知情同意,並簽訂特約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否則買方是有權依民法第365條,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是要求賠償損失的。
瑕疵擔保責任和房屋保固相同嗎?
瑕疵擔保責任和房屋保固契約,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喔!
- 瑕疵擔保:屬於法定責任,重點為「買方可依法求償」這項權利。
- 房屋保固:屬於契約責任,約定在一定期間內,房屋若出現特定瑕疵,就要由「賣方負責修繕」。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有哪些?
以民法而言,只要是會造成房屋品質、效用或價值損失的情形,都符合房屋重大瑕疵認定的條件。依據實際判例,我們可以發現賣方必須負的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包括以下3種:
- 通常效用減損:當房屋應有或原本具備的功能,因瑕疵而減損時。例如房屋傾斜、梁柱龜裂、鋼筋外露,或是漏水、壁癌、嚴重蟲害等。
- 契約效用減損:當房屋缺乏買賣契約中,所約定的特定功能時。例如建材遭到替換、缺少指定設備,或是隔音、防水效果低於合約標準等。
- 交換價值減損:當房屋的交換價值,會因瑕疵而受到減損時。例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存在產權糾紛等。
而房屋瑕疵擔保範圍不包括:
- 房屋外觀瑕疵:非因漏水造成的油漆剝落、門窗玻璃破損或裂痕、外牆管線雜亂,或是磁磚老舊,都屬於美觀問題,而非瑕疵。
- 周邊嫌惡設施:垃圾場、焚化爐、殯儀館、高壓電塔等,雖然都是會影響房價的嫌惡設施,但不屬於房屋本身自帶的重大瑕疵。
- 不可抗力之損壞:因地震、颱風、火水災造成,且不可歸因於建材與建築工法的房屋損壞。

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條件
除了房屋重大瑕疵的認定標準之外,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成立條件,也是買賣實務中常見的爭議點。想要釐清責任歸屬,建議可以從以下4點來進行判斷。
房屋瑕疵的發生時間
房屋的重大瑕疵,如果在交屋前就已經存在,且買方有拍照錄影留存,那麼就應該由賣方來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然而,若買方無法證明交屋前瑕疵就已存在,或瑕疵是在交屋後才發生的,則瑕疵擔保責任與賣方無關,買方應自行處理。
房屋瑕疵的發現時間
買方是否已知房屋瑕疵
如果賣方在交屋時故意隱瞞,或甚至以其他方式掩蓋既存缺陷,買方就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應由賣方全權承擔。但若買方知悉並簽署特約排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除非後續出現新的隱瞞瑕疵,否則就很難再要求賣方負責。
瑕疵是否影響居住安全
但也不是簽了排除特約,賣方就可以完全不用負責喔!若是重大瑕疵會影響到房屋的通常效用(居住功能與人身安全),或是契約約定效用(例如賣方在契約中保證房屋沒有漏水),買方一樣是可以主張由賣方負擔瑕疵擔保責任的。
現況交屋等於免負瑕疵擔保責任嗎?
在購買中古屋,尤其是屋齡較高的物件時,常會遇到希望能以「現況交屋」的情形,聲明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而須由買方自行檢查、處理修繕房屋問題。這樣做到底合不合理呢?以下為你說明:
現況交屋的定義
現況交屋指賣方在誠實告知屋況,而且買方確認並同意的狀況下,以房屋當下的狀況進行交屋。

瑕疵是否影響居住安全
瑕疵擔保責任常見問題
常見的中古屋的問題,包括漏水、壁癌、白蟻、梁柱龜裂、房屋傾斜等,如無簽訂特約排除,都屬於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除非買賣契約另有約定,否則一般情況下,瑕疵擔保責任只能讓買方主張解約、減價或賠償,而不能強制要求賣方進行修繕。
交屋後發現漏水,應先確認原因,才能釐清責任歸屬。若漏水是交屋前就存在的瑕疵,可依瑕疵擔保責任向賣方求償;若為鄰損,則應由鄰居負責修繕;但若是買方自己使用不當而造成漏水,就要由買方自行處理了。
結語
房屋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律為了避免買方因為資訊不對等,而受到權益損害的重要保障。希望透過本文的說明,能讓你更了解如何確認房屋瑕疵責任的歸屬,以及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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