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是什麼?怎麼申辦無訂立契約證明?
耕地租約之訂立、續訂、變更、終止、註銷或更正,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當事人一方不會同他方申請時,得由他方陳明理由,單獨申請登記。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由當事人之一方單獨申請登記時,應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後2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同意。
內容目錄
申辦耕地租約文件
- 申請書二份。
- 租約書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 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 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
-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 出租人之印鑑證明書一份。
- 承租耕地之一部者,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申辦案件流程
一.受理申請階段
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填具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申請書,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倘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得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上開應附文件能由電腦查詢者,得免提出。
二.辦理階段
- 審查:
受理申請後,應審查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文件是否備齊、資料書寫是否正確及依據現管有租約資料查詢申請標的是否訂有三七五租約。 - 是否得補正:
a. 審查結果,如有須補正之情形,應以區公所一次告知單通知申請人補正。
b. 如屬無法補正之情形,應以書面駁回申請案。 - 是否依限補正:
補正期限為6天,逾期未補正完全者,則駁回申請案。 - 駁回:
申請人無法補正,或未於期限內補正完全,應以書面駁回申請案。 - 核發證明書:
審查無誤後,區公所應核發區公所核發耕地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書予申請人。
地主可以終止三七五租約收回土地嗎?
- 在耕地租約期限未屆滿前,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主不得終止租約:
(1)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
(2)承租人放棄耕作權時。
(3)地租積欠達兩年之總額時。
(4)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時。
(5)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 依上述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1)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
(2)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
(3)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
- 如果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原訂租約無效,地主得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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